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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利预审备案主体: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快构建“快速预审——PPH加速——海外布局”全链条服务体系,助力我省创新主体高效获权、稳妥出海,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相关规定,现就推进专利预审与PPH有机衔接、支持备案主体海外知识产权快速布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PPH介绍
PPH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开展的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机制,旨在帮助加快申请人的海外申请授权进程。具体是指当申请人在在先审查局(OEE)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便可据此向在后审查局(OLE)就对应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PPH并非是各国在实体问题上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而仅仅是一种便利申请人的加快审查机制。各国仍旧要对具体的专利申请按照本国专利法进行实质审查或者履行其他的审查程序。
二、预审案件与PPH的衔接方式
基于国家工作结果的PPH,预审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可授权或可专利性审查结论后,申请主体基于该审查结果,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PPH合作协议的目标局提出PPH请求。申请人可选择巴黎公约路径或PCT方式进入目标局。
三、提交方式
各备案主体如需海外快速布局,可通过“预审三重服务”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请求,由我中心指导开展预审案件与PPH申请的衔接工作。
具体提交路径如下:登录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进入“主体行为管理”模块下的“自主提交文件”子模块,上传以下材料:《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三重服务请求书》(加盖公章);相关证明文件;预审申请文件。
特此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年4月14日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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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任务部署,引导规范国内外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供相关创新主体参考使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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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从业人员:
为加强行业自律警示教育,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增强从业人员诚信执业意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等有关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写了《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录》(以下简称《警示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警示录》汇集了协会近期处理的十起典型自律惩戒案例,内容涉及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挂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情形。各专利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案例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各专利代理机构应切实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协会将持续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体系,强化自律监督与惩戒力度,定期梳理并更新典型案例。希望全行业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坚守执业底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
特此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6年1月28日
来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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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深入,陆续有专利代理机构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为充分保障和维护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的利益,现提示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决定书,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专利权人或申请人需主动关注并及时办理解除委托或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相关手续办理有如下三种。
一、解除委托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如不再委托代理机构,可自行办理解除委托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二、更换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决定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新的代理机构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三、“批量转委托”手续
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征得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办理“批量转委托”备案、提交“批量转委托”变更请求,将原代理机构变更为指定的新的代理机构。
对于以上三种办理方式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20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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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对发明人信息和代理机构义务进行了修改。为了保障专利预审与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有效衔接,现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2月24日起提交至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请求书中应填写所有发明人的姓名、国籍或地区、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案件,专利代理委托书应使用最新版本,应当有专利代理师签名。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应确保请求书及专利代理委托书按上述要求填写,未按要求提交的将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全部内容请复制链接查看: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2/4/art_66_202935.html
《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的通知》请复制链接查看: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2/18/art_75_203144.html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12月24日
来源: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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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核心在于通过公开技术换取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本文将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以“引用法条-解释法条”的方式,科普专利的申报类型与保护客体,帮助创新者明确保护方向。
一、专利的三种申报类型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意味着,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包含三种类型,它们针对不同的创新形式,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
1.发明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的最高形式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专利进行了界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通俗解释:
发明专利是三种专利中技术含量最高、保护力度最强的一种。它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这个方案可以是开发出一种前所未有的产品(例如一种新型合金材料、一种结构独特的机械装置),也可以是创造出一项新的方法或工艺(例如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一种检测方法)。甚至,对已有产品或方法的实质性改进,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但审批周期相对较长,通常需要1-2年左右,因为需要经过严格的实质审查。其授权标准更高,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必须具备较高的创新高度。
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小发明”的实用之选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通俗解释:
实用新型专利俗称“小发明”,它专注于保护具有固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的实用改进。例如,一个改变了内部结构从而更省电的充电宝,一个设计了新型连接方式更稳固的手机支架,这些都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它与发明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
•保护范围更窄:它不保护方法(如工艺方法、软件算法本身),也不保护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如液体、粉末、材料本身)。其创新要求是“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
•审批更快:通常采用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制,审核周期较短,大约半年左右。
•保护期较短:保护期限为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颜值”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通俗解释: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即它的“颜值”。它关注的是产品在视觉上的美感,而非技术功能。当一个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方式让人感到富有美感,并且这种设计能应用于工业批量生产,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例如,一个独特造型的瓶子、一个带有新颖图案的手机壳、一款汽车的流线型车身设计。
其保护期限为15年。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美学价值,对技术创新的保护意义相对有限。
二、专利的保护客体:什么能申请专利?
明确了专利类型,接下来最关键的问题是:我的创新内容,属于专利保护的范畴吗?这就是专利的“保护客体”问题。
1.总原则:技术方案与设计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的核心精神表明,专利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即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的设计方案。对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是设计方案——即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哪些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明确划出了专利保护的“禁区”。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通俗解释: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德良俗或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发明创造,都无法获得专利授权。例如,一种用于赌博的作弊工具、一种精密的毒品制造工艺,即使其技术再新颖,也不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解释: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中已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例如,发现一种新的恒星、一种新的化学元素或一种天然的植物抗菌成分,属于发现而非发明。但是,如果将这种新发现的化学元素分离出来或制备出来,或者将这种天然抗菌成分提取出来并用于制造药品,这种分离、提取、制备的方法以及具体的药物产品,则可以申请专利。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解释:这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推理、判断、记忆和决策的规则和方法。例如,一种速算方法、一种游戏规则、一种商业经营管理策略、一种信息检索方法。因为它们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未解决技术问题,也未产生技术效果,属于抽象的思维规则。但是,如果将这些规则和方法与具体的技术手段相结合,形成了一个技术系统,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可能受到保护。例如,“一种基于神经网络模型的图像识别方法及应用该方法的自动驾驶系统”就是一个可专利的客体。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解释:这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的考虑,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有选择各种方法的自由,不应被专利所垄断。例如,一种新型的心脏手术方法、一种糖尿病的诊断流程,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实施这些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装置、试剂或物质(如新型手术器械、检测试剂盒),属于可专利的客体。
4.动物和植物品种
解释:动物和植物品种,尤其是主要通过生物学方法培育的品种,本身不能获得专利权。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来保护。但是,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方法(例如一种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生产转基因小鼠的方法),则可以申请专利。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解释:这类物质关系到国防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不宜被个人或单位垄断,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解释:这类设计主要功能在于标识产品来源,类似于商标的作用,应通过《商标法》寻求保护,而非《专利法》。
三、如何为您的创新选择正确的保护路径?
面对一项创新成果,您可以遵循以下思路进行判断:
1.判断是否属于保护客体:
首先问自己,我的创新是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吗?它是否落入了《专利法》第五条或第二十五条明确排除的范畴?这是前提。
2.选择专利类型:
如果创新点在于实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工艺,或制造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物质、产品,技术含量高,应首选发明专利,以求最大范围的保护。
如果创新点在于对产品的结构、形状进行了改进,使其更实用、更方便,技术含量适中,希望快速获得授权,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如果创新点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使其更具美感,吸引消费者,则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策略提示:对于某些产品,可以采取“发明+实用新型”或“发明+外观设计”的组合申请策略,实现对技术和外观的全面保护。
3.撰写申请文件的核心:
无论申请何种专利,高质量的准备申请文件至关重要,其中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法律文件。
对于涉及商业规则或算法的创新,务必注意将其与具体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计算机执行手段相结合来描述,避免写成纯粹的规则本身。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附图有助于更直观地理解发明内容。
充分理解专利的类型和保护客体,是成功运用专利制度保护创新成果的第一步。希望本文能为您拨开迷雾,更清晰地规划专利申请策略。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实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重要的发明创造,强烈建议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师。他们能帮助您精准把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撰写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构建合理的保护范围,规避潜在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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